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1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见10.5),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三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三项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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