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0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2.3.4疾病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4、疾病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5、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6、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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