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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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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规定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年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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