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1)18周岁前,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18周岁后,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1。
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1)18周岁前,给付①+②
①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18周岁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
保费豁免: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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