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案例:
张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15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和15份“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主附险基本保额都是1.5万元,100份“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合计年交保费14750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张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祝福金:自合同生效日起,张先生每年可领取1350元,直至终身。上述祝福金若留存于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生存给付累积账户金额到60周岁时可达66154元,到80周岁时可达156844元。
2、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张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该附加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张先生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该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退还已支付的该附加险保险费,该附加险合同终止。
3、重大疾病关爱金及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若张先生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于重大疾病确诊后每年获得1350元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身故,重大疾病关爱金如不领取,还可留存于公司累积生息;同时公司将逐期豁免以后各期的主险合同和该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该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张先生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该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仅退还已支付的该附加险保险费,该附加险合同终止。
4、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已支付的主险合同保险费总额,加上已支付的“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费与该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较大者,再加上已支付的“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保险费与该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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