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2.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六周岁、九周岁、十二周岁及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3.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
投保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自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起,投保人免交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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