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高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学业有成祝贺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学业有成祝贺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至其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