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
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
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1)};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