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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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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额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尊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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