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8.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6);
(4)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战争(见8.7)、军事冲突(见8.8)、暴乱(见8.9)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12)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