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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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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特别提醒,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中,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和七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和七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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