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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永利两全保险(2004) 条款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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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安永利两全保险(2004)的产品已经停售,如果对平安的产品有兴趣的客户。建议咨询本地的平安代理人,进行需求分析和沟通后,选择一个适合您自己的保障组合。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交费期间内,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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