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个人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退保费用(见8.1)。
(3)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4)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公布的最近一期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但若于合同生效日当月终止本合同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您获得的保障
3.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
(1)(交纳的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105%;
(2)个人账户价值。
3.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3.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见8.2)至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8.3)时遭受
意外伤害(见8.4),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20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