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条款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6.3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6.2投保范围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6.3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4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其利息。
6.5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失踪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2.4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6.7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7.2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全残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