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三、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8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经投保人申请,本合同可在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下简称提前满期日)零时提前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8%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在本合同提前满期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