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值一:当年度保险金额扣除已领的敬老保险金;
计算值二: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计算值三:被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所应交保险费的总额,扣除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及敬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倍,被保险人年龄在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含)至60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之间的,额外再增加1倍。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每次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8%给付。
(三)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50%(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
(四)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78周岁至87周岁的每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时,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
(五)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8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时,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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