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因疾病或
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计划A: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见9.3)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八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期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计划B: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期间,每满两周年的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3、祝寿金
计划A: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计划B: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