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列全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趸交保险费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表1所列全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趸交保险费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4.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走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