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的赔偿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见8.2)至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8.3)时遭受
意外伤害(见8.4),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20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8.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6);
(4)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