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每两年返(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1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所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所交保费×1.05+累积红利保额现价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养老年金转换条款:满期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可以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养老年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自该保单生效对应日起60日内,被保险人可向公司申请,将领取的满期保险金和终了红利之和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个人转换养老
年金保险。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按照购买当时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