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5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五、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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