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与您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见9.1)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见9.2)前因意外伤害(见9.3)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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