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第一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保单生效满2年且合同约定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效力和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保险人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派发红利。在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由保险人保留红利,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保险人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或合同终止时给付,发生身故、全残给付或退保、红利领取方式变更、减额缴清等时,给付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累积红利。
二、现金领取。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保险人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人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
本合同终止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则同时退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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