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四)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8)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的3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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