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在每经过2个保单年度时,我们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为5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交费期间为10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
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个保单年度结束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被保险人生存且投保年龄不满18周岁的,如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自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本合同的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前述剩余应支付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前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
(2)宽限期内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
(3)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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