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生存保险金给付
每满三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保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给付
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退还已缴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缴费期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一年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累计所缴保费与两倍保额的较大者;
缴费期后身故,给付两倍保额作为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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