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与2.3.2“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生存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前4个保单年度中,若被保险人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已交保险费3.5%的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不低于每年2.5%的年复利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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