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额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尊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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