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保险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参见4.2“保单红利的领取”)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5倍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不满66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3倍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与2.3.2“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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