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身故,身故保险金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投保示例】
洪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为了对家庭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为家庭提供一份安心保障,洪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性交费100000元,六年满期,洪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满期收益:洪先生生存至年满36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即可获得满期保险金107800元,合同终止。
累积红利:保险期间内,洪先生还可获得累积红利收益。
保险保障:如果洪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0000元,合同终止。如果洪先生不幸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7800元,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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