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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