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期满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很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案例】王先生为其刚出生的儿子投保10万元基本保额的《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每年缴费14540元,交18年(共缴261720元)。除了在孩子18、22、25周岁分别领取8万元生存金,30周岁领取满期金6万元(共领取30万元),以及享受中国人寿的分红外,王先生最看重这款保险提供的“成长保险金”的保障。即使王先生不幸意外或疾病身故,他的儿子每年还能获得5万元的成长保险金,在其18岁前最多可领取85万元,完全可以在任何情况下保障孩子的基本养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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