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牵强
对于李邦林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以工种发生变更为由拒绝理赔,记者走访了法律人士。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罗律师认为,根据李的妻子所说,李邦林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业务员是同村人,而且知道李是在煤矿挖煤的,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罗律师说,就算李邦林此前是农民,如今外出挖煤维持生计却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以变更了工种拒绝理赔,这一做法仍有些牵强。《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条规定被放在《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中,而不是第一节一般规定中,这就注定了该条只能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本案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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