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七年之痒”断送了章先生和章太太的婚姻生活,而章先生得到了5岁儿子的抚养权。两人约定,章太太从离婚次月起需要每月支付儿子800元的抚养费,待儿子初中起每月支付1000元,直到儿子成年。为了防止章太太因身故原因无法继续支付抚养费,章先生为其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这样,万一不幸发生,章先生也可以领取一笔赔偿金,为儿子未来教育准备充足资金.
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如果离婚后一方承担了为另一方或子女定期支付抚养费、定期支付保险费的义务,那么为了保证义务的履行,费用获取方可以为支付方投保寿险、意外险等。这样,即便支付方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也可以由保险公司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代为履行。特别对于没有收入或收入极低者,如全职太太,这一保障显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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