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您选择可选责任,则可选责任的保险费在您选择可选责任时一次性交纳;如您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的,需在申请时一次性交纳。
3.2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3.4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转换条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6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减保后,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基本责任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基本责任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基本责任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承担基本责任。
3.7保单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息根据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年复利计算。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3.8累积生息账户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本公司为被保险人设立累积生息账户,本公司将关爱年金、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转入累积生息账户进行累积生息。该账户按本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以月复利方式进行累积,如本公司变更累积利率,则账户的累积利率自公布日的下个自然月起生效。
在每一自然年度(详见释义)内,被保险人可以申请部分领取累积生息账户金额一次,在本公司给付部分领取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金额相应减少,但领取后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元。如被保险人申请全部领取,则在本公司给付全部账户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注销。累积生息账户注销后,本公司将直接向被保险人给付关爱年金、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
被保险人在申请领取账户金额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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