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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企业年金的涉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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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有益补充,在许多国家甚至成为主要支柱。在我国社会保障体改改革热的大背景下,企业年金的作用越来越显得举足轻重了。当信用社企业年金的涉税时,将要怎么去处理呢?

  近几年,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农村信用社逐步建立和发展适合自身的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对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和激励员工发挥了积极作用,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但是,企业年金涉及的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处理均不同,本文将其的处理讨论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企业年金会计处理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养老保险费属于企业职工薪酬,其中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也就是说,农村信用社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计提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农村信用社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提的应付企业年金,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并对以上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农村信用社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企业年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但是,若农村信用社当期实际缴纳企业年金大于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计提应付企业年金的,应当根据差额补提应付企业年金,会计分录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农村信用社当期实际缴纳企业年金小于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计提应付企业年金的,应当将差额冲回多提应付企业年金,会计分录与补提会计分录相反。在资产负债表日,农村信用社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农村信用社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就是说,农村信用社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实际缴纳企业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按照超过的部分调增企业所得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任职或雇用关系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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