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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世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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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投保年龄

  《友邦金世无忧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世无忧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四岁;

  《友邦金世无忧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世无忧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九岁;

  《友邦金世无忧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世无忧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四岁;

  《友邦金世无忧D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世无忧D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四十九岁。

  注:岁是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支付的合同的趸交保险费′120%

  若为分期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120%

  其中,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交保险费”、“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支付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50-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适用于月付年金给付年限为十年的年金保险);

  或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60-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适用于月付年金给付年限为二十年的年金保险)。

  月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月付年金给付期间自被保险人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开始,本公司将于该期间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该月月付年金予被保险人。

  月付年金给付期间的同一保单年度内各保险单月份的月付年金金额保持不变。其中,首个保险单月份的月付年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且月付年金金额每年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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