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10.4)导致的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3.6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照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
若您在保单年度中解除合同,我们会将上一保单周年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5.如何交纳保险费
5.1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
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部分产生的现金价值和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因这部分利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单上载明。
6.2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3减额交清
您可以选择减额交清功能,即如果您在续期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身故保险金调整成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的较大值确定。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6.4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
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5)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