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或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生日或以后身故(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本公司按下述(2.1)项和(2.2)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2.1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之和: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生存则将在剩余保险期间各年度内领取的全部增额年金红利的总和;
(3)理赔终了红利;
2.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理赔终了红利之和。
二、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开始给付年金,每年年金给付金额如下: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或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仍然生存且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10%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六十周岁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仍然生存且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在该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200%的基本保险金额。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六十一周岁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起至满期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及10%的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之和。
三、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三者之和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1)100%的基本保险金额;
(2)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
(3)满期终了红利。
在保险合同终止、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上述任何保险金的责任。
备注:
投保年龄:7天至50周岁
交费期限:趸交、5、10、15、20年
保险期间:至8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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