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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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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需要,在被保险人退休阶段加大养老金给付比例。另外,分别在被保险人60周岁、88周岁单独给付祝寿金、长寿金。除了生存保险金给付外,还有身故保险金的保障,为被保险人分忧。

  (2)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生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寿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i.保险金额的6倍;

  ii.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不计息)。

  三、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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