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高等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将获得高等教育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其21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将获得按身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净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费豁免
投保时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投保人,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付保险费期间,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可以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红利领取方式
投保人可选择下列一至五项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
抵交保险费
交清增额保险
购买一年定期寿险
其他。若投保人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将按第二款方式进行红利给付;同时投保人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
注:投保的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为10万元
责任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导致身故;
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您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此条所指的您,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的投保人);
三.被保险人或您因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
如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若保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净额,我们将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保险合同终止;若保险合同有未偿清的保险单贷款,我们在退还上述款项时将扣除该等贷款的本息;如已发生保险费豁免,退还上述款项时将扣除已豁免的保险费。
但是,若发生上述第二、三种情况且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我们将不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如有问题,请与寿险顾问联系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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