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而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随即终止: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40倍,但本产品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意外身故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②累计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③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5.身故保障特别约定:我们只承担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二项责任中的一项。
6.全残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未满60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投保示例
李先生,今年30岁,投保了中意“随心所享”养老年金,享有如下保险利益:
自60岁起每月领取养老金3000元,一年合计36000元,终身领取;
保证领取20年,即若李先生身故时年金领取未满二十年,我们将向指定受益人给付剩余年金,从而保证李先生及其家人至少可领取72万元养老金;
88岁时一次性获得基本保险金额100倍的贺寿金,高达30万元;
领取高额贺寿金之后,每月3000元的养老金仍将照常领取,直至身故;
60岁之前不幸因意外身故,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40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高达72万元;
60岁之前不幸发生全残,可以免交剩余主险保费,却可依然享有上述所有利益;
而拥有这一切,李先生只需每年交费27828元,持续交费20年即可!
责任免除
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签发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内自杀;
(2)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自残;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醉酒、斗殴,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签发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七年内因患有艾滋病导致死亡;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被保险人参与军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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