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因这部分权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故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动垫交: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在宽限期结束时若您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您的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保险单借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分红险投资策略
分红险的主要投资策略是根据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对权益类市场、固定收益类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做出合理判断,从而确定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市场的变化,动态地调整投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产品账户的收益率水平。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红利及红利分配
红利的来源:我公司分红产品的红利主要来源于:利差、死差和费差。其中实际赔付支出少于预定死亡支出就产生死差收益,实际费用支出少于预计费用支出就产生费差收益,实际投资收益高于预计投资收益就产生利差收益。
红利的分配方式:我公司分红保险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是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可分配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
红利的实现方式:我公司分红保险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将进入每个投保人的分红累积账户,并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至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您申请时,给付分红累积账户中的红利。
红利分配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我公司根据分红账户的经营状况确定可分配盈余,并将不低于70%的可分配盈余分配给保险单持有人。
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影响保险单分红水平的因素主要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包括分红账户的投资收益状况、实际赔付状况、实际的营业费用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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