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开发的核心是精算师。我国《保险法》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请满足一定资格条件的精算师。虽然精算理论的出现已有近300年的历史,但我国保险公司在运用精算技术定价时存在很多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我们使用的很多定价理论已经落后于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今天,这种落后将给保险公司带来极大的风险。《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采用基于无套利理论的期权定价或随机模拟模型,并据以进行产品定价及对冲管理。保险公司应以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模型为参考,选取适当的分布函数产生经济情景及相关参数,并说明所选分布函数的合理性。”同时,对变额年金准备金的评估还提出了应用蒙特卡罗模拟法。这些前沿理论能在中国保险定价中得到应用,表明我们对于风险的认识越来越来深刻,也将会进一步降低保险行业的风险。当然这也对精算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我国的精算师能不断学习新的理论知识,为定价技术的不断创新做出贡献。
变额年金要求保险公司能够运用金融工具对冲风险,《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冲频率至少每周一次,这对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现代化的投资部门,具有现代化的投资理念,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保户、股东、员工创造更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