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第162条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其业务许可证。
为了整顿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山东保监局将2010年定位为“法律规章制度落实年”。据了解,山东保监局5月份印发了《山东保险业法律规章制度落实年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各家公司“认真查找公司在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找原因,特别是要对近年来外部监管、内部审计和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切实抓好整改和落实。”
对“投保有奖”等违规行为的整治,山东保监局相当重视。此前,长城人寿山东分公司就因“承诺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其他利益”等行为,受到山东保监局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在今年一季度全省保险监管工作情况通报会上予以通报批评。但是,尽管监管机构三令五申严加查处,仍有保险机构“投保有奖”,除了反映出部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法规意识和大局观念差外,也凸显了整治保险市场秩序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文章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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