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上述责任免除第(1)、(2)、(5)、(6)、(7)款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引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非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滑翔翼、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0)被保险人涉及易燃易爆或腐蚀性气体或化学品生产工业、炸药业、采矿业、森林砍伐业、森林防火、沿海及海上作业、地质勘探、地下作业、井下作业、防毒防化防核抢险类、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之类的职业活动;
(11)任何从事下列职业者:桥梁工程人员,高速公路、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水坝工程人员,海湾、港口工程人员;石棉瓦操作工,锅炉工、高炉炉前工;驯兽师及动物园饲养人员;变压器操作工,高压电工程人员,架空拉线安装塔架工人,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武打和杂技演员;战地记者;军校、警校学生及受训新兵。(文章来源:汇丰人寿)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