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2)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槐O杖艘蛞馔馍撕蛴诤贤е栈蜃詈蟾葱е?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3)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在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养老年金”中规定的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发生全残,自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交日起,我们豁免本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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