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0周岁(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产品优势
六种交费方式满足客户个性要求,包括一次性交费,5年,10年,15年,20年,30年。四个领取时间:50岁,55岁,60岁,65岁,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求,让客户安排属于自己的养老生活。
产品既可以保证领满20年,同时又可以保证最高领取至99周岁,这样的设置让客户收益有保证的同时,还能“活得越久,领得越多”。
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项下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的50、55、60和65周岁,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为您在投保时选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该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期间不幸身故,则按本款第二项中相关规定处理,并且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养老保险金的责任。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已满20年,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年,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0-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次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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