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附加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附加合同解除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