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后处于生命末期,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领取的年金总额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4年金开始领取日
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周岁、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和七十周岁七种,开始领取日为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处于生命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处于生命末期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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